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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域封锁禁令–电子商务网站的新战略
14 6 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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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封锁是一种歧视性做法,由于客户的国籍或其居住地或营业地,阻止客户(主要是网上客户)从另一欧盟成员国的网站获取和(或)购买产品或服务。
欧盟条例在2018年2月28日颁布的关于解决基于客户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在国内市场上的不合理的地域封锁和其他形式的歧视的欧盟第2018/302号条例将于2018年12月2日生效。
当前情况
欧盟委员会对欧盟的1万多个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了“秘密购物”调查。地域封锁指数相当高!63%的网站不允许购物者从另一个欧盟国家购买商品(甚至包括86%的家用电器和79%的电子和计算机硬件)。
另一方面,当电子商务的价值和数量就全球来说,年复一年地大幅增长时,只有50%的欧洲客户从设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网上商店购买产品,但这种现象只是在国内范围而非整个欧洲。
2017年6月23日,欧洲理事会要求切实执行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所有内容,包括跨界交付、消费者保护和禁止不当地域封锁。
现行法律框架的缺失
欧洲联盟指令(欧盟第2006/123/CE号指令)和TFUE第101条已经解决了基于国籍、地区或住所或营业地的歧视做法。
根据欧盟指令第20(2)条,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专业人员不因客户的居住地、营业所或国籍而区别对待(客观例外情况除外)。另一方面,关于纵向限制的欧盟竞争法(《欧盟运行条例》第101条和集体豁免条例及其指南)认为,对被动销售的限制是违反欧盟竞争规则的核心限制。然而,这两套规则(欧盟指令和竞争法框架)在实践中似乎并不完全有效。
在这方面,欧盟委员会在最近关于电子商务部门竞争调查的报告中表明,地域封锁尤其在欧洲电子商务部门内得到了大规模使用。
地域封锁条例的目的
地域封锁条例的目的是防止专业人员在处理跨国界电子商务交易时,基于国籍、居住地或客户营业地而实施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地域封锁条例的范围
新的条例将只适用于企业与最终用户或企业之间的网上销售。
新条例将适用于在欧盟内运作的网站或在欧盟以外运作但向设立在欧盟内的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网站。
电子网站的管理新规是什么?
关于访问网站的问题
根据该条例,企业不得以与互联网用户的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有关的理由,通过使用技术措施来阻止或限制其进入网络接口。然而,只要客户明确同意,并且仍然可以轻松访问他们原先试图访问的网站版本,企业就有权将客的访问方向改变到他们试图访问的网站之外的另一个网站。
关于网站的销售条款和条件
该规则禁止企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根据客户的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特别是他们的IP地址),提供不同的一般条件来取得货物或服务:
提供送货服务的企业将售出的商品送达到另外的欧盟成员国交付(或在企业与客户共同商定的地点收取货物)的;
企业提供的电子化服务,如云、数据存储、主机服务等。(但不提供访问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的服务,如流媒体或在线游戏服务);
顾客获得的在各个国家均可运行的商务服务(如汽车租赁和旅馆住宿服务或体育或文化活动的票务服务)。
关于网站上的付款方式
该条例禁止企业以与客户的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支付账户所在地或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地有关的理由,对已接受的支付手段适用不同的支付条件(条件是必须符合认证要求,付款交易必须以企业接受的货币进行)。
这项规定对电子零售商有什么影响?
尽管在形式上被排除在该条例范围之外,但供应商与分销商或批发商之间的关系仍将受到该条例的影响,因为根据分销商之间的协议规定,分销商承诺不进行被动销售(例如,阻止或限制进入网站),由于与客户的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有关的原因“将自动无效”。
因此,地域封锁条例对分销商的影响是双重的:第一,在与客户(最终用户或用户企业)的关系中产生直接影响;第二,在其根据独家分销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方面产生间接影响。
地域封锁条例必须与现行竞争法框架相协调,特别是与制定适用于网上销售的具体规则的纵向限制指导方针相协调。网上销售被比作被动销售。指导方针中提到4个实践中为了间接保证地方保护主义,在供应商和独家分销商同意的情况下被禁止的例子:
独家经销商应阻止另一地区的客户访问其网站,或自动将其转到供应商或其他经销商的网站,
如果买方的信用卡数据显示买方不是独家经销商的专有区域,独家经销商应终止网上销售。
限制独家分销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份额(但合同可规定按绝对值计算的最低线下目标,并规定与离线销售相比,网上销售保持一致)。
独家分销商对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货物支付的价格,应高于对准备在离线销售的货物支付的价格。
制造商将必须决定是采用一个独一无二的欧洲门户网站报价还是多个地方商业报价,众所周知,每个范畴的客户端是有可能存在价格差异的。
事实上,新规定并没有强制电子零售商协调其价格政策,它们只是必须允许欧盟消费者自由和容易地访问其网站的任何版本。同样,该条例并没有规定电子零售商必须将产品运往欧洲各地,而只是允许欧盟消费者从他们想要的任何网站购买商品,并在必要时自行安排发货。
最后,在更为契约性的层面上,尚不十分清楚新的地域封锁规则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的冲突法规则,根据罗马第1号规定(Rome I Regulation),特别是在允许消费者在本网站所在国的外国网站上购买产品时(这意味着在消费者所在国无特定交货制度已建立。)
因此,B2C网站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需要在营销和法律两方面进行审查和调整。
Christophe H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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