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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国际合同的突然终止
12 2 月 2020
- 契约
《法国商业法》规定,贸易商在未给予充分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书面合同或非正式商业关系(第442-1.1条)将被制裁。在过去的二十年中,这已成为商业关系或合同终止(全部或部分终止)时所有补偿行为(最高可达24个月的毛利率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的经常性法律依据。
因此,与法国公司签约的外国贸易商应尽量避开该规则的管辖范围 (第一部分),如果不能,则应理解并控制其实施 (第二部分)。
简而言之
外国公司如何避免或控制与法国法律规定的“突然终止商业关系”有关的风险?
与法国公司做生意的外国公司应该这样做:
- 与法国供应商或客户尽快达成书面(框架)协议,即使是非常简单的关系也是如此;
- 规定一项有利于外国法院或仲裁以及外国适用法律的条款,而如果不能选择该条款,则只能服从法国法院和法律。
外国公司如何才能掌控法国法律规定的“突然终止商业关系”的风险?
与法国公司做生意的外国公司应该这样做:
- 要知道,本条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商业关系或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无论是定期的还是非定期的;
- 检查其关系/合同是否期限足够且正常和重要,以及对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关系/合同会继续维持;
- 给出终止或不续约(甚至是重大修改)的书面通知,其期限主要考虑到关系的持续时间,与合同通知的时限无关;
- 谨慎地劝告当事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和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搁置“突然终止”;
- 如果没有充分的通知,则预计赔偿金额为为每月平均毛利率与未获批准的事先通知的期限之积。
如何避免适用法国的“突然终止”规则?
在国际事务中,外国公司必须预见其关系是否将受到法国法律的管辖,并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将其关系提交到法国法院。
“突然终止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于一个外国公司来说,要正确地掌握适用于“突然终止”的法国法律冲突法规则框架是相当困难的。巴黎上诉法院在2018年9月19日的裁决(RG 16/05579,DES / 娇韵诗)中隐含提及Granarolo欧盟裁决(07 14 16,N°C196 / 15),该裁决将合同资格扩展至大多数业务关系,以改善可预见性,来应对外国公司试图排除法国法律及其“突然终止”规则的行为。
突然终止书面合同或“默认合同关系”
根据关于合同适用法律的罗马一号法规 (EC No 593 / 2008,2008年6月17日):
- 如果当事各方选择了外国法律:选择外国适用法律的条款将是有效的,并将受到法国法官的尊重 (服从OMR,请参阅下文),前提是当事各方选择的法律是明示或确定的。
- 如果当事各方没有选择法律:法国法律可能会宣布适用,因为它可能也是分销商/加盟商所在国的法律等,或是提供合同服务功能的当事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突然终止“非默认合同关系”
如果是非正式关系 (即偶尔下达订单),法国法官将保留侵权行为资格,并将参考适用于非合同义务法律的《罗马二号条例》(第864/2007号,2007年7月11日)。
- 如果当事各方选择了外国法律:法国法官应执行草拟的外国法选择条款,条件是该条款明确包含侵权案件。
- 如果当事各方没有选择法律:法国法律可能会宣布适用,因为这可能是损害发生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无论是发生事件的地点还是造成间接后果的地点),是法国受害者遭受终止结果的总部所在地。
“突然终止合同”是法国的一项压倒一切的强制性规定吗?
法国法院的立场相当模糊且令人不满。 简而言之:巴黎商事法庭认为“突然终止”不是OMR,巴黎上诉法院(负责“突然终止”案件的唯一法国上诉法院)却支持OMR资格,而最高法院……对此事保持沉默。尽管罗马一号条例(或罗马二号)第9.1条缺乏严格的推理和理由,但很明显,巴黎上诉法院有司法意愿将“突然终止”归为OMR。 因此,如果向法国法院提出“突然终止”的要求,则该法国法院极有可能排除适用的外国法律,而将其替换为产生于第L 442-1. II条“突然终止”。
因此,外国公司确保“突然终止”不会妨碍合同的终止或停止续签的唯一可能性,不仅是选择一项适用的外国法律,而且是确保将争端提交外国法官或仲裁庭。
如何避免法国法院对“突然终止”索赔的管辖权?
“突然终止”索赔和欧盟内部共同承包商
欧洲法院的裁决(Granarolo, 2016年7月14日,NC196/15)区分了以下索赔:
- 书面框架合同或默认合同关系 (仅当欧洲法院所列出的证据由国家法官确定时才存在,即相互承认的关系和承诺的限期,如排他性、特价或交货与付款条件、竞业禁止等):根据布鲁塞尔一号重铸条例下的管辖权冲突规则,此类索赔具有合同性质;
- 非正式关系——一种非默认的合同关系 (即不时下达的命令):在布鲁塞尔一号重铸条例下这样的请求具有侵权性质。
(a)谁是“突然终止”书面合约或“默契合约关系”的法官?
- 为了外国法院的利益,管辖权条款将由法国法院执行,即使它是一个不对称的条款 (最高法院,2015年10月7日,Ebizcuss.com / 苹果销售国际)。
- 在缺乏法院条款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以“突然终止”为基础提起诉讼的法国索赔人是服务提供者,例如分销商,代理人等,则法国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 (请参阅欧洲法院 Corman Collins案, 19 12 13,C-9 / 12和布鲁塞尔一号重铸条例第7.1.b.2条)。
(b)谁是“非默认合同关系”“突然终止”的法官?
- 我们认为,法国法院可能会继续执行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条款,特别是明确包含侵权诉讼的条款 (最高法院,1°Ch.Civ.,2017年1月18日,n°15-26105,里维埃拉汽车/阿斯顿马丁拉贡达有限公司)。
- 在缺乏法院条款选择权的情况下,法国法院将对“突然终止”索赔具有管辖权,所以由位于发生损害事件地点的法官(布鲁塞尔一号第7.3条)负责,而该地点是“突然终止”生效的地方……即如果法国公司是受害者,该地点就在法国。
“突然终止”索赔和非欧盟共同承包商
如果一名法国受害者基于非欧盟公司的“突然终止”向法国法院提出索赔,Granarolo解决方案将不在事实上适用。在非欧盟关系中,法国法官只能继续保留侵权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法院可以根据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保留其管辖权。然而,即使是基于侵权的索赔,在法国也可以承认管辖权条款。
“突然终止”索赔和仲裁
制定一项临时条款或机构仲裁条款可能是规避法国法院管辖权的最安全解决方案。理想情况下,该条款将在法国境外确定仲裁庭的席位。根据仲裁员的胜任力原则,法国法院宣布其自身无能力仲裁,除非仲裁条款明显无效或明显不适用,无论合同或侵权理由如何 (特别参见巴黎上诉法院,2019年9月5日,n / 17/03703)。
结论:外国公司不应公开管辖权和管辖法律问题。他们必须协商出一个安全港湾,否则,被终止的法国受害人将可能有权向法国法官提出“突然终止”的要求(请参阅下面第2部分的内容)
如何掌握“突然终止”法律的规则?
在法国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将面临法国商业法典L442 -1.II条对“突然终止”的制裁。 作为一项初步说明,首先必须知道,“突然终止”责任的执行是通知时间太短的结果。 因此,该方案没有制定自动补偿规则。换句话说,一旦终止的发起人发出了合理的通知,基于该通知的责任就可以被免除。
“突然终止”的先决条件:已建立的商业关系
所有合同均受该法律制度的约束,法规中规定了特定终止通知的合同除外,例如商业代理合同和公路分包合同的货物运输。
首先,必须存在一种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事实上当事双方的行为所证明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建立在一系列默认续签的合同或由多个订单实现的正常业务流程基础之上。
第二,这种关系必须具有既定的特征。没有法律定义,但是判例法年复一年地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判例法已经建立了一个客观标准和一个更主观的标准。
(a) 客观标准意味着双方之间有足够长期、经常和重要的关系。关系的持续时间是最重要的标准。这种关系必须是有规律的,也就是说,它不能被打断(太频繁或太长时间)。这种关系最终必须是有意义的,并且在数量或价值上代表双方之间的业务流。
(b) 主观测试主要侧重于受害人在基于事实层面上认为继续的合同/关系(例如投资要求,几年内的预算等)将走向破裂的合理信念。相反,正是基于对共同的未来缺乏合理信念的结果,即当终止方多次提出招标要求时,终止方可以证明其缺乏稳定的品格 (除非这是一个诡计)。
提前预计“突然终止”索赔
(a) 终止可以是全部或部分的
完全破裂是通过关系的完全终止来实现的,例如终止合同、停止买方发送订单或停止供应商记录订单。但是要处理的最复杂的情况是所谓的部分破裂,它是通过对部分影响关系但不会将其减少为零的部分进行修改而得出的 (例如:价格上涨或下跌,付款或交付条件的改变)。
(b) 终止必须以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为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没有书面通知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通知必须清楚地反映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断绝关系的意愿,并且必须清楚地表明这一意愿。双方必须区分正式违约通知函和随后发出的违约通知(如适用)。在通知期间内,双方必须完全遵守所有合同条件。
在2019年改革之前,法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遵守的事先通知的期限。如果判例法规定了若干标准,则应当指出,最重要的标准是关系的持续时间。法官还考虑到受害人所占的营业额份额、领土排他性的存在与否、产品的性质和活动的范围、受害者进行投资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所涉关系的投资),最后是经济依赖的状态。法官们发出通知的时间长短不一。对通知的评估是逐案进行的。即使是几乎对于一段关系中的一年,也可能需要一个月的通知时间(根据关系中的其他标准进行上下调整),很难给出一个黄金法则。2019年4月24日的法令根据第l442 -1. i条把合理到期的通知期限限制为18个月。但大部分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只有特别长寿或特别敏感的关系,才可能导致高于18个月的通知分配时间。
法官不受合同规定的合同通知书的约束。但是,如果违约方还违反了合同规定的终止条款和条件,则受害人可以在突然终止的侵权基础上,或违反合同义务的基础上,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排除“突然终止合同”的情况
法律制度规定了两种情况,而判例法似乎还规定了其他情况。
(a) 两个法律例外分别是不可抗力(很少被法院神圣化)和遭受终止的受害者的过失,判例法补充说,这必须是对合同承诺或法律规定(如不尊重排他性、竞业禁止、保密或变更控制责任,或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到期金额)的严重违反。
当然,法官们认为自己不受界定什么构成严重不当行为的终止条款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因严重不当行为而终止协议的一方必须在终止协议书中明确通知对方。最重要的是,严重的不当行为会导致通知的缺少,因此,如果终止方指控严重的不当行为,但给予通知,无论是哪种情况下,法官都可能会得出结论,认为该过失不够严重。
(b) 近年来,判例法增加了其他免责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破裂是由当事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如经济危机,上游或下游自身客户或供应商的损失。
无论其期限是什么,法官们还排除了定期合同第一个期限结束的假设中的“突然终止”:合同的首次续签对合同破裂的受害者构成可预见的事件,这就排除了残暴的概念;但一旦合同至少续签了一次,法官随后就可以描述受害者对新的默认续签的合法信念。
“突然终止”的赔偿
法官只赔偿暴力行为本身的破坏性后果,但至少在第L442-1.II条的范围内,不赔偿违约行为本身的后果。
基本规则非常简单:必须确定应授予的通知的期限,从中减去实际授予的通知期限。该净通知时间乘以受害人的平均每月毛利率,或在更通常的情况下,是乘以可变成本的利润,不包括因不履行合同/关系而消失的成本。被告应毫不犹豫地索要完整的会计证据,尤其是确定(较低的)利率,甚至要求就这些会计要素提供司法专业知识。通常,平均每月利润的基数包括最近24或36个月。
通常,以平均保证金计算的补偿不包括任何其他补偿。但是,受害人可以证明其由于关系破裂的残酷性而遭受了其他损失。例如由于这种野蛮行为直接导致的被解雇或受害者最近进行的投资贬值。
在预测“突然终止”时的一些实用技巧
即使法律制度仍然模棱两可,判例法极其苛刻,无法发布强有力的指导方针,但在公司计划终止一段关系/合同时,以下是一些实用建议:
- 如果定期合同可以默认续签,不续签通知必须在合同通知开始之前提前较长时间发出,以避免出现必须在不续签合同与不充分的通知之间作出选择或同意在新的期限内续签合同的情况;
- 当商业团队过于激进地改变商业关系/合同的执行条件时,必须让他们意识到部分突然终止的风险;
- 在某些情况下,发送一份带有“通知建议”的提前终止通知可能有帮助,以便尝试与另一方确认该通知;
- 在某些关系中,根据产品线的性质,以不同的通知期限来通知关系的结束也是有用的;
- 最后,最好的方法是缔结关系终止协议,确定通知的期限,并在必要时规定订单的逐步递减,这在和解协议的框架内是完整的,该协议最终将放弃任何索赔 ,包括“突然终止”。
在进入关系期限的最后阶段时,应考虑“突然终止”制度:必须仔细规划合同(或事实上的关系)终止的方式,以便掌控给对方造成损害和被起诉要求赔偿的风险。